刑事诉讼法第五节搜查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后,通常会对其住所进行搜查,调查取证。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手段之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特别有一节进行说明。按照规定,公安人员执行搜查时,要出具搜查证。那么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出示搜查证?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执行搜查的机构是谁?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由于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执行搜查的机构必须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开展搜查时,在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按照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出具搜查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涉嫌逃跑的,侦查人员可以不用搜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