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怎么办

政治法律2023-08-06 19:41:23

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怎么办

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可以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暂无申诉途径,但是可以通过上访解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就说明证据还不足够,不能进行实施这一行为,而对于受害者如果不满意这个判决,那么是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但是必须要要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而且还要有证据来证明犯罪的实事,这样法院才会进行受理。

本文标签: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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