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取受贿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多种证据结合,再根据我国法律条例,通过多方面认证之后,收取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确定为受贿行为。
一、受贿证据的内容和处罚依据是什么
被审查人陈述
与被审查人谈话,重点核实:
1.受贿的动机、目的。
2.有无预谋策划及具体内容。
3.收取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系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的,本人是否知情,以及知情后是否提出退还或上交。
4.对取贿数额是否明知或概括知情,以及如何知情。
5.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取财物的,查明在职时对收取财物是否有约定,以及如何约定。
6.与他人共同受贿的,查明如何共谋以及共谋的内容。
7.对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证人证言
与行贿人及相关知情人谈话,重点核实:
1.行贿的动机、目的。
2.有无预谋策划行贿及预谋策划的具体内容。
3.如何向被审查人提出请托以及请托事项。
4.是否将所送财物及数额告诉被审查人。
5.送财物行为与被审查人谋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6.对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要注意向证人谈话核实被审查人的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书证等其他证据
调取能够反映被审查人受贿主观故意的日记、信件、手机短讯等书证,以及证明被审查人将所收财物归个人所有或处置涉案款物形成的物证及其相应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行为是指被审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最常见的受贿行为。此种行为取证时,应主要围绕“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否收受他人财物”展开。具体讲:
1.与被审查人谈话,重点核实:(1)请托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相识经过、基本身份等;(2)请托事项的承诺、实施或实现经过,包括请托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出请托事项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内容,请托事项与被审查人的职权有何关系,被审查人对请托事项的态度和承诺情况,是否及如何办理请托事项,是否办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是否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收受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具体经过,对收取财物的特征和数量的认识;对授意其特定关系,本人是如何授意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取后是否告诉了本人;(4)所收财物的去向;(5)有无积极退赃、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等从轻、减轻情节;(6)有无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2.与行贿人谈话,重点核实:(1)行贿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与被审查人如何相识;(2)是否及如何向被审查人提出请托事项,被审查人是否承诺、实施或实现请托事项及相关办事经过;(3)是否及如何向被审查人送财物,陈述相关详细经过,包括所送财物的来源、所送时间、地点、情节、财物特征、数量等;(4)被审查人是否收取及相关经过,收取后是否有退还的意思表示。
3.与被审查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涉及的知情人、经办人,以及被审查人家属等相关证人谈话,重点核实:(1)被审查人的基本身份;(2)是否了解请托人及请托事项的相关情况;(3)请托事项的办理经过,包括被审查人如何打招呼、经办人如何办理、办理结果;(4)请托人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获取利益及获利情况;(5)所收财物的去向,如系家属代收财物的,是否将收取情况告诉被审查人,被审查人如何表态。
4.与行贿人一方参与财物筹备、转送以及办理请托事项的相关知情人谈话,重点核实:(1)所送财物的来源以及准备经过;(2)将财物提供给行贿人的过程;(3)参与到现场一起将财物送给被审查人或应行贿人安排将财物通过一定方式转送被审查人的,由其证明相关经过;(4)参与转达请托事项的,由其证明转达内容和经过。
5.调取相关书证,重点核实:(1)证明请托人的基本情况,如被审查人收受的是单位所送财物,还需收集该单位基本情况的书证,如工商注册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等;(2)是证明请托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如请托人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单位财务资料、借条、购买物品支付款项的财务会计资料等;(3)证明受贿事实发生及受贿数额的书证,包括:被审查人、请托人及其他证人有关记载行受贿内容的流水账、日记、信件、手机短讯等;在收受钱款的案件中,如请托人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交付,或是送银行卡、购物卡的,需要收集相应的银行汇款流水、商户的出售购物卡资料等书证;在收受物品的受贿案件中,如有购物发票、销售小票的,应收集该发票、销售小票;以提供装修、旅游等费用,或以交易形式、合作投资等变相手段行贿的,要根据行贿方式的特点,收集相应书证,如支出装修费用、旅游费用的财务账证资料、银行存取款记录、购物消费凭证等;(4)证明被审查人保管、处置涉案款物的书证,如被审查人将受贿款存入银行的,应调取银行存款凭证,如投资于股市的,应调取股市资金存入及交易记录,同时要调取组织采取暂扣、封存或协调司法机关扣押、冻结的相关手续材料;(5)证明被审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书证,如被审查人的相关批示、会议记录或纪要、书面批复、合作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6)证明被审查人妨碍组织审查的书证,如签订的虚假借款协议等;(7)其他书证,如收受的是外币,需要收集受贿当日该种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如不能确定具体日期,应当以受贿行为发生的概括时间范围内的汇率最低值(不是平均值)作为折算受贿数额依据。
6.调取相关物证及鉴定结论,主要包括涉案款物及相关照片、视听资料等。对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和价格认定报告。此外,对请托人所送款项来源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复杂的,以及以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复杂形式贿赂,难以准确认定受贿数额的,可进行司法鉴定。
受贿行为要与被审人和受贿人谈话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与被审查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涉及的知情人、经办人和被审查人家属等相关证人谈话,还要重点调取相关书证和相关物证,这些都是受贿行为审查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