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自卫杀人的判决依照实际情况,可能分为无责和应当负刑事责任两种情况。主要是看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情况分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一、被打自卫杀人怎么判?
依照实际情况可能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分为无责和负相应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孕妇自卫杀人怎么判的问题,除了不适用死刑外,其他的,包括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问题和普通人完全一致。
二、什么是特殊防卫?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且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被打而自卫,是属于正当防卫规定范围里。视实际情况来论断是否判决刑责。依据是以是否正在不法侵害和是否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限度主要以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损害来判断。而无限防卫一般针对的是严重暴力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