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那么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以及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案情是否清晰,以免程序违法造成冤假错案。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