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都可以减刑,比如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认真的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或者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但如果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服刑的时间是不能少于13年的。
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能否减刑?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关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减刑的适用对象就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能不能减刑,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罪犯个人的表现,如果在服刑期间经常跟别人打架斗殴,也不尊重监狱的各项规定,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减刑的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