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辩护意见书在书写的时候,首先需要写明辩护人、被辩护人的名字、是基于哪个贩毒案件提出的辩护意见,然后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案情列举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后面需要写上佐证自己观点的事实。
一、贩毒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通过阅卷及庭审,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熊###犯有贩卖毒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退一步说,既使熊###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数量也远未达到公诉人所指控的数量。
(一)熊###购进45千克毒品,然后卖给其他被告人的说法首先存在定量上的错误。
公诉人在起诉书上称:“自xxxx年10月至xxxx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5次从xxxx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5千克,然后贩卖给被告人###########3等人。”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到的这45千克中,至少xxxx年3月11日预付40万元求购10千克毒品而未收到,不能算到“购进毒品”中;再是,所购毒品未必就如数卖给了其他被告人。熊###是吸毒者,身患癌症需吸大量的毒品,在其住所还搜查出毒品673.8克。所以,熊###购进45千克毒品,然后卖给其他被告人的说法首先存在定量上的错误。
(二)熊###与被告陈##、被告李小年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证明熊####与陈###、李###之间有毒品交易的,只有陈##的供述,而且陈###每次的供述都不一致。在庭审时她还推翻了之前有与李小年一起从熊##那里买过毒品的供述。
2、 无任何证据指向李##与熊###有过毒品交易。
3、起诉书中唯一具体指控陈###、李###与熊###交易100克毒品是20xx年1月下旬的一天。但这1月他们都不曾通过电话,陈###在庭审时也否认曾与李###一起从熊###那里买过毒品。
4、电话记录不能证明交易的必然性。虽然在其他时间里,有陈###与##波的通话记录,但他们是远房亲戚,有电话联系很正常,况且陈###与李###经常吵架而诉诸熊###那里。
5、如果陈###真的多次从熊###那里购买毒品,从常理来讲,李###不可能不知晓,他们是夫妻,一起共同生活,但李###在庭审时却称不知情。
所以依据以上,辩护人认为,熊###与被告陈###、被告李###之间毒品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三)熊###与被告王###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或许王###不认识熊###,就算认识,或许他们之间就根本没有毒品交易。王###在供述里称:“我认识岳哥已有好几年了,他是岳阳三荷乡人,现租住岳阳市八字门,在搞信贷,车子抵押贷款。岳哥手机号为130073###60。我多次从岳哥那低价购买冰毒,再转手加价卖给他人,有时自己也吸食。”(卷宗五卷)这里除电话号码外,其他个人信息完全不符合熊###。王**在庭审时说这里的“岳哥”不是指熊###,这样的话,那王###就不是在熊###那里买的毒品。
2、公诉人指控,在xxxx年3月12日下午,王###向熊###求购毒品2000克,并准备了105400元,因熊###被抓获,未交易成功。公诉人称熊###与王###都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如果真有其事的话,那也只是王###单方面的意思,而熊###未必有这个犯意。公诉人称熊###已着手实行犯罪,却没有任何证据所指向。
(四)熊###与被告黄###之间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1、公诉人指控熊##与被告黄###存在的毒品交易,也只有黄##一人的供述。因为他们认识多年,也都是吸毒者,电话记录并不能证明交易的必然性。何况黄###只是笼统地供述毒品交易,供述不出具体的交易事实。
2、黄###在第四次供述(卷三p71)中所称的熊###给他150克毒品了,如果真实的话,那也只是一种了难方式,熊###并没有从中牟利,不能认定为毒品交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对于被告熊###的犯罪,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二、贩毒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以及法院审理贩毒案件的过程之中,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或者是其亲属都委托律师来担任贩毒者的辩护人。具有辩护资格的公民在受理辩护委托之后,需要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书写贩毒辩护意见书并提交给法院,是常见的保护当事人权益可以采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