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幻杀人属于故意杀人,虽然我国规定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该罪的认定。此外,还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吸毒杀人是故意杀人么?
吸毒致幻杀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判刑,但具体如何判决要看具体的案情,包括手段、社会影响等等。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其他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四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五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究刑事责任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处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 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三)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如果行为人为了杀人,吸毒逃避刑事责任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行为人依然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吸毒致幻杀人,虽然在法律上认定其故意杀人罪,但在刑事处罚上法院会考虑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