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混合原则四种。限制加重的原则,具体指的是数罪并罚的量刑需要在当中最严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合并的刑期以内确定相关的刑期。
一、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有哪些?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
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二罪并罚。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进行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为实施其他犯罪(如为了盗窃则一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2、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因挪用公款索取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6、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7、受贿又渎职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的相关解释。数罪并罚的罪名有杀人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公务罪、偷税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指的是法院对具有两种犯罪行为的犯人合并进行量刑,如果有相关附加刑的话,种类相同的合并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