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相关传销罪人员的要点,主要是根据这类案件的主要人员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辩护。在辩护时应及时的对这类人员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的实际权益进行相关的辩护办理。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要点都有哪些
1、《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直销活动属于传销活动的一种类型,一律禁止;传销活动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
1998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明令禁止传销活动 。
《通知》第 2 条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 1998 年 10 月 31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 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通知》颁布之前,我国是允许传销活动存在的,只是像注册公司一样,要向工商部分申请登记注册。
另外《通知》第3条规定:“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3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通知》并没有把直销活动与传销活动区别开来的,即把直销活动包括传销活动在内,属于变相传销活动一种。
2、《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包括直销活动)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0 年 8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工商局、 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意 见》第 2 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 225 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 二)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含服务,下同) 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 三) 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 四)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 五)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 六) 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传销是我国一类比较新兴的犯罪案件,相关的犯罪者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情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辩护。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