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政治法律2023-08-06 16:31:28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写上被告猥亵的事实及证据不全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等。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按照猥亵犯罪逮捕后,被审查起诉后,要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出具辩护意见。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律师可以在猥亵犯罪证据链条缺失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方面辩护。

一、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

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故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错误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较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的效果,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楼梯间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但只有一人一次,并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更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也无其他严重后果和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治安处罚即可,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3、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理或者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检察院予以采纳: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也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有利于定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也是临时起意,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同时流露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希望获得原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出了深深的忏悔。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陈某某

2015 年8 月 日

二、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1、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猥亵被抓的,如果被检方起诉到法院,在庭审的时候,其可以出具辩护意见书,这个一般是代理律师所写。其中主要是根据律师调查的结果展开合理的辩护,可以拿出足够证据来说明当事人没有猥亵的事实,及猥亵行为不严重可以治安处罚而不用判刑等。

本文标签: 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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