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帮助犯的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政治法律2023-08-06 16:17:53

诈骗罪的帮助犯的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对于诈骗罪的帮助犯辩护意见可以从其案发背景以及案发经过来进行说明,可以在中间表示嫌疑人并未犯主要罪行,而是帮助主犯从事犯罪行为。并不存在严重的犯罪行为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行酌情处理。

一、诈骗罪的帮助犯的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团伙诈骗,在刑法中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团伙诈骗中,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提供工具或者条件的人,是典型的“帮助犯”。

团伙诈骗中的“帮助犯”,大部分是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提供工具或者条件的人。如在钓鱼网站诈骗案件中,提供域名的当事人;在电话诈骗中,负责到金融机构(或ATM)取钱的人。这类当事人,没有直接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但为他人的诈骗提供了帮助,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会构成诈骗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构成共犯,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二、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

在团伙诈骗中,“帮助犯”涉案,一般是因为已有直接证据表明其提供了帮助行为,如帮助诈骗实行犯取钱的,一般有视频(比如银行柜台视频、ATM视频)、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提供域名给诈骗实行犯设立钓鱼网站的,一般有域名登记信息证实。如果从行为人是否提供了帮助行为的角度来辩护,一般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辩护思路常常不具有可行性。

根据前面介绍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仅是在客观上为他人的诈骗提供了帮助,但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不知道他人是诈骗,将不构成诈骗的共犯。因此,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这类案件的辩护关键所在。如,A转让了一个域名给B,B用之开设钓鱼网站诈骗,A在客观上为B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A只有在对B将用该域名实施诈骗存在主观明知,才构成B的帮助犯;又如,A受B的委托,从银行卡中提取一笔钱,该笔款项是B和他人诈骗所得,A在客观上为B的诈骗提供了帮助,但A只有存在事前共谋诈骗的故意,才构成B的帮助犯。

对于炸骗案一般都是团伙作案。但是有的人并未其特别大的作用,并且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悔改措施的话,辩护人可以通过其犯罪的背景来解释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犯罪,可以让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行酌情处理,让其有一次新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文标签: 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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