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参与犯罪辩护词中写清被告属于从犯被动参与犯罪并且情节较轻应该从轻处罚。律师可以提出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被动参与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被动参与犯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
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杨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本次法庭开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质证结果,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杨某不是指控案件的主犯,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结合被告人杨某本人的供述与参与犯罪活动所有案犯的供述,可以得出,每一次的犯罪活动,起谋、策划、实施等均主要是李某某谋划、完成,杨某在每一次犯罪活动中,均是听从李某某的安排和指挥,参与望风,在每一次作案的过程中,具体的分工也只是起次要作用。同案犯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还有杨某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说杨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杨某的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年龄较小,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被告人杨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及交友不慎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刚进入社会挣钱少花销大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在别人的鼓动下,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谈女朋友、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杨某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杨某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这说明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也没有采取破坏性、毁坏性的盗窃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经营。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部分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杨某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被告人杨某能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等,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杨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杨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杨某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杨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不是指控案件的主犯,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体现党和国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杨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参考适用。
此致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律师
二、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几种?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综上所述,在团伙犯罪中,有些犯罪分子是从犯,起到辅助犯罪的作用,这样在庭审的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后果、犯罪主观表现及被动犯罪的客观事实作出辩护,提出被告是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