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中要围绕销售伪劣种子罪构成要件及犯罪情节轻微方面写。销售伪劣种子产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后,嫌疑人就可以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辩护。等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要给出自己的意见,给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一、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黄XX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行为轻微。
1、假冒‘XX128’审定号的起意。起诉书指控:2009年,被告人苏X主、韦X朋、苏X进、李X在网上查到‘XX128’这个审定号的水稻品种名声很响亮,产量不错很畅销,四人遂决定用本公司培育出来未经过审定的种子冒用‘XX128’。事实上,尽管李X查到这个名称,但作为股东之一,她只提出建议,最终是否冒用‘XX128’的审定号和名字,不是李X决定,而是事后另三个被告人商议决定冒用的。
2、‘XX128’假包装袋的制作。被告人苏X主在2011年3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是被告人苏X主去南宁某厂制作包装袋和说明书的,包装袋的设计、标志、说明书、数量、运输等都是法人代表被告人苏X主亲自操办。对此,被告人李X是不知情的。
3、假‘XX128’种子的装袋。被告人苏X主、韦X朋、苏X进的陈述中提到,包装袋制作好后,运到XX的仓库,由韦X朋、苏X进雇请民工来帮包装种子,包装后就按用户进行调拨。对此,李X也没有参与其中,不知情。
4、假‘XX128’种子的销售。被告人韦X朋、被告人苏X主、苏X进的陈述,假种子包装好后,存放于XX的仓库,仓库一直由韦X朋、苏X进负责管理,涉案种子的销售是韦X朋从田阳发货,黎某在南宁转发销售商。对于2010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的种子品种及收购的数量,下半年销售地和销售的种子数量,被告人李X也不知情。
本案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属于共同犯罪,从材料分析,李X实际没有参与公司2010年的日常管理及生产、销售,对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在此把李X和另3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绑在一起,显失公平。退一步说,就算共同犯罪,李X也应该属于从犯,况且她在本案中的情节轻微,请法庭充分考虑到她的地位、作用,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法律责任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7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种子罪。构成此罪的必备条件是:
1、主观上是明知的;
2、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3、客观方面有销售假的、失效的或者以次充好的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的。
从案卷材料分析,股东之一的李X只是参与了‘XX128’的定名提议,并没有实际参与培育种子、制作包装袋、包装种子以及销售,她只在起名中提出过意见,而且,最终是否冒用这个审定名,还是事后法人代表苏X主和另2个被告人商量决定。
本案发生在李X不是明知培育假种子、假冒‘XX128’审定名和不知道冒充说明书、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由另三个被告人生产交给他人经销的,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观故意也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X的行为虽然给种子的起名冒用‘XX128’提出过意见,但她没有实际参与假种子的生产培育、包装制作、销售,也不知道该批假种子进行销售种植,这与明知是不合格种子而冒充合格种子,在没有三证的情况下,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李X从减、减轻或免予处罚。
此致
辩护人:黄XX律师
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侵犯客体是什么?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销售伪劣种子影响农业生产,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伤害。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确确凿的话法院按照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答辩,律师提交辩护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结合被告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争取从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