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辩护的范围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等。强制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需要按程序正义理论、宪政理论的精神进行构建,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力度对其加以重视。
一、非强制辩护的范围是什么?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
二、司法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强制辩护”的概念。即使是在学者的研究中也是很少涉及。“强制辩护”,词如文义,强制性之辩护。有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在被指控人自行辩护存在某种障碍的情况下,为使被指控人能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法律规定不管被指控人同意与否,都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台湾有的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法院于审理一刑事案件时,非有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则不能审判。澳门学者认为,强制辩护是指必须有辩护人对嫌犯提供援助的情况。
非强制辩护是属于在司法机关进行辩护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非强制辩护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非强制辩护。有关非强制辩护也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人,对诉讼案件进行合法合理的进行辩护,目的是为了达到诉讼请求,以争取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