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是不能在私下接触证人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威胁或者利用,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律师能够接触证人的机会只能是在法庭上,并且要得到法官的允许,辩方律师可以向刑事案件的证人发问。庭下接触证人的行为,很容易让辩护律师陷入被动地位。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否接触证人?
在法庭下不可私下与证人接触,以免威胁或利诱证人作伪证,但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允许,辩方律师可以向证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证人证言很多时候对刑事案件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不过证人证言最起码和公检法机关收集的其他的证据应该是相吻合的,如果证人私下接触过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证词和之前的笔录是完全相反的,这肯定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所以,法律上不允许律师私自接触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