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15:44:20

司法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经人大批准的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案机关在各阶段的期限,为的是防止公民在没有确定有罪的情况下被长期羁押。但是,司法机关也也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延长办案期限。

司法机关常用的延长办案期限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一、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被羁押超过3个月的现象很普遍。

1.经人大批准的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什么情况属于特殊原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批准延期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修改法律,而法律不能约束人大。人大批准延期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

2.经市级检察院批准的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的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发现新罪的延长。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这一规定给了侦查机关很大的权力。侦查机关没有按期完成侦查任务,又不愿放人,便可以以一个新的罪名重新计算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的侦查期间里继续完成原来的侦查任务,最后以新罪不成立为由销案,为原罪的侦查赢得了侦查期间。

5.因当事人身份不明延长。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愿讲真实身份,多数经过反复询问都能讲出真实身份,但总有一些人能坚持几个月不讲真实身份。犯罪嫌疑人未讲出真实身份之前,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无法申诉,因为被羁押人是另一个人的名字。

二、审查起诉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但实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往往超过一个半月。

1.用移送的办法延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完成审查起诉任务的,可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同级检察院。接受移送的检察院,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满一个半月,可以将案件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期满,再移送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还可以继续审查一个半月。其实,所谓移送只是一种程序,目的是将审查起诉的期间延长至四个半月。

2.用退补的办法延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退补只是一种形式。退补一次可以延长两个半月,退补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这样就可以把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到六个半月。

公安机关也可以用这一规定延长侦查期间。三个月的侦查期满,可以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等检察院一个半月后退回,再继续侦查一个月。其实,侦查活动并没有停止,一个半月后检察院会退回也是事先约定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延长两个半月的侦查时间。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

三、一审审判期间延长羁押的理由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原规定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原规定为一个半月)。

实践中一审的审判期限往往超过一个半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还规定可以延长的若干情况、

1.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要求一定判处死刑。

2.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7.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8.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靠上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以延长三个月。

9.六个月仍不能结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多长时间没有限制。

10.公诉人申请延期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法院不能按期结案,让检察院写个补充侦查申请即可。

11.辩护律师申请延期

该条款还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法院不能按期结案,有时候也会找辩护人帮忙写个延期审理申请。理由可以是重新勘验、重新鉴定、调取新的证据之类。当然,不需要真的去调取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如果不理解法官的意图,不愿意延期,或者不会写延期审理审理申请,必然会得罪法官。

1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而延期

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有权利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一旦有人提出申请,法院即可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有时法院也会让当事人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后是否会有新证人到庭,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13.需要调取新的物证而延期

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有权利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一旦有人提出申请,法院即可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有时法院也会让当事人提出调取新的物证。延期审理后是否会有新证据出现,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14.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而延期

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一旦有人提出申请,法院即可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5.由于当事人、辩护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重新组成审判庭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6.怀疑被告人有精神病而延期

怀疑被告人有精神病时,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7、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限为多长,无法规定。如,被告人原来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审判期间得了精神病,胡言乱语,只能把被告人送医院治疗。精神病可能终生不能治愈,案件将会中止审理几十年,直至被告人死亡。

四、二审审判期间延期羁押的理由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原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但实践中往往不止二个月。

1.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

2. 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原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间。

总之,要问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最长可以羁押都是时间,谁也无法算出。

以上说的是司法机关的合法羁押。至于司法机关的非法羁押时间,则难以回答。


本文标签: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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