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夺最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信息、案件的发展过程、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未成年抢夺最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张家界永定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涉嫌抢夺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何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被告人何的口供和被害人周华英,吴国荣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作案,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暴力拒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被抢夺的钱财1547.70元以及装有其他物品的包在案后已完整地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何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金项链价值数额较小(1547.70元),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何是初犯。
被告人何在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的犯罪记录,相对于惯犯而言,情节尚轻。被告因文化程度低、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一时贪念才实施抢夺行为,事先并无任何预谋及计划,是偶犯,罪行不大,可以救治,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解释,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何出生于1990年6月7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7年12月25日,被告人作按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何从轻判处刑罚。
辩护人:xx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未成年犯罪如果案件的情形比较小的话,是可以为自己争取辩护的,只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意,而且又是勇于的承担了错误,因此,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一定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份好的辩护词是可以让自己减轻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