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伤害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有关辩护请求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共同故意伤害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共同故意伤害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有关辩护请求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二、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母亲林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x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吴xx、陈xx等人与被害人宋xx一帮人在汽车停靠站附近相遇时,被害人宋xx与同案犯吴xx之间相互问答,说明双方关系正常,但同案犯陈xx却故意问宋xx是否要叫人打架,并先上前与宋xx相互推打,由此挑起事端,导致事态恶化。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还认定同案犯吴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的头部,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本案应负主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陈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宋xx死亡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吴xx;李xx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砖头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李xx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同案犯吴xx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应该局限于故意犯罪部分,对于过失部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案犯吴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的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主观上可以分为一般故意伤害和严重故意伤害,几个同案人拳打脚踢把被害人**在地,那是属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同案犯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那是属于严重故意伤害行为,在本案中,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是在李xx等同案犯已经离开现场五六步后,不知为什么同案犯吴xx一个人跑回来,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待李xx等同案犯发现后,马上上前制止吴xx这一行为,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吴xx已经砸了被害人头部两下,正准备砸第三下时,被李xx制止住了,因此在李xx笔录中会说吴xx砸被害人头部三下。由此可见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是违背被告人李xx的意志,后来也是李xx首先提出打120急救电话去救被害人,这也印证了吴xx这一严重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是违背了李志煌的意志,也就是说同案犯吴xx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被告人李xx是没有罪过;只有在李xx明知吴达军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而没有上前制止,听之任之,那李xx主观上是有罪过的,但在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几个同案犯把被害人**在地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既遂,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李xx主观上是不知情,客观上知道后有上前制止,因此吴xx这一过限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应当由吴xx对自己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只对被害人踢了一脚,如果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话,那李xx踢了一脚就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明显违背一般社会公平观念,带有封建株连的色彩,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x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被告人李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感觉到在外东躲**不是办法,必须面对现实,把自己问题交代清楚,于2008年12月16日向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xx还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在案发前并没有前科劣迹,这次犯罪纯属同案犯陈xx故意挑起事端,李xx一时冲动哥们义气害了他,属于初犯。
2、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五、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既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又是本案的从犯,因此被告人李xx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2009年6月10日
共同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当事人发生的故意伤害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具体地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故意伤害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并找到适合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