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关已经延长了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了,因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延长羁押期限的,就不属于超期羁押,而且取保候审的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嫌疑人是孕妇的,不适合羁押当初就不会采取羁押措施了。
一、延长羁押期限后能否取保候审?
延长羁押期限后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除非是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的,但所谓的羁押期限,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予以延长,没有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