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一、当事人拒绝辩护有几次机会?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法律依据
《高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会给社会的治安的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在发生了违反行为后,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在法律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当事人是有权利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