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过错认定、被告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等。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
一、轻伤案件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轻伤案件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过错认定、被告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等。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
二、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与被告人沟通核实,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 被害人对本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011年3月8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张*驾驶鲁HT***轿车在济阳线苗营农村信用社处停车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骑得电动车相刮,致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让张*给其道歉,张*不但不道歉,还不承认是自己幢倒高**,态度极其恶劣,并且还威胁高**。高**对象杨**赶到后,看到张*和高**两人争吵起来,张*用手指指着高**走了过去想打高**,这时杨**过去对张*说:“你凶什么,你等122过来处理就行。”这时张*用拳头朝杨**嘴角打了一拳,致被告人杨**受伤,因此此案是由于受害人张*无理,激怒了被告人致使受害人受伤。此案起因是受害人首先不向被告人家属道歉,先动手打伤了杨**引起的。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主动道歉,和平解决,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案件是发生在受害人先行无理对杨**动手,被告人出于本能的反击,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厮打中将受害人打伤。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是在受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之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本次犯罪确系初犯,该事实请酌情考虑。
四、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2011年11月21日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已经表明愿意赔偿的态度,只是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暂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调解、被告人女儿已将赔偿金共计肆万元整支付被害人,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严重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是在“互殴”的情况下,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合上述,鉴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最后,提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被告的诸多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杨得祥从轻缓刑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辩护词都是围绕着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或者被侵犯的利益来展开的。在案件的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听取双方辩护人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裁决,双方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合法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