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格式是有释放证明书的标题和编号,证明书中有案件的名称,编号,被释放人的信息,拘留的原因,释放的原因,决定释放的时间,批准单位,释放证明填发时间、填发人等相关内容,释放证明也属于法律文书,格式内容都是固定的。
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_____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存根)
字[ ] 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释放人: _____男女___岁
住 址:_______________
逮捕/拘留原因:__________
释放原因:_______________
释放时间:_______________
决定或批准单位: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二、逮捕嫌疑人后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比如说决定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要出具刑事拘留决定书,同样的道理,看守所决定释放当事人的话,也必须要发释放证明,不过,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