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回避措施违法的可以向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单位进行投诉,比如在侦查阶段,该案的负责人跟犯罪嫌疑人是近亲属,但当事人没有回避的话,受害人就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递交回避申请书。
可以向办案单位或办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法定的,正常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主动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都有要求当事人回避的权利,因为特定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不回避的话,无法保证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结果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