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辩护词应当写清楚接受委托,然后关于建设工程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阐述其构成表现代理,并且列明法律当中关于表现代理需要满足的条件,法律依据也是需要写清楚。
一、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xxx委托,就其与第一被告xxx建筑安装公司、第二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
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要求第二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是XXXX号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XXXX年X月XX日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位于青岛南路与赣江路交汇处的XXXX号楼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因该合同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同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将该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两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该项建筑工程,且工程已于XXXX年X月X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第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要求第二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计价方法为包死价,工程总价XXXXXXX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格等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需要进行工程价款调整。虽然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制作了工程结算报审书,并于XXXX年X月XX日递交给第二被告。但是第二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进行结算。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报告中的XXXXX元结算工程价款。至今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XXXX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XXXX多万元。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积极采购钢材木胶板等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但是,由于第一被告工程范围以外的xxxx号楼桩基工程需要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1、2号楼工程暂不开工,工期以签署开工报告的日期计算。直到1、2号楼桩基工程经验收通过,第一被告才于XXXX年XX月XX日向第二被告下发开工通知,正式开始施工。这样,由于第二被告的原因造成工期一直向后拖延,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500元,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自工程交付之日(XXXX年X月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本金×时间×年利率6.65%÷360)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xxxx1、2号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项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第二被告和承包人第一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延期开工的损失及利息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
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在当代的社会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如果因为所签订的合同发生了一些纠纷,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一般情况下需要请一个律师代为辩护,需要书写书面的辩护词提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