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政治法律2023-08-06 12:26:11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跟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进行回避,审判人员如果发现案件的审理结果或当事人跟自己有其他关系的话,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我国的行政执法跟司法诉讼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因为一定程度上司法部门也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所以,行政诉讼的独立审判就非常重要,类似于案件的审理人员跟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进行回避。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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