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

政治法律2023-08-06 12:22:20

新刑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

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举办活动的主管人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人员伤亡非常大的话,将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另一种情形是,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预防与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满足法律对作为义务履行的要求,以至于必须被视为未履行的情况。

(2)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上述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该结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让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在举办活动的时候,相关主管人员应该是对安全问题以及相应的其他问题做出明确的计划以及应对方式。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首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那么要对伤亡人员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要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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