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职务犯罪人员,监察部门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将其扣押在固定场所进行询问调查,这个期间对职务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后,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案情特殊复杂,可以适当延长留置期限。
一、留置案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审查措施使用有关规范,围绕违法两条主线,先后试用查询、询问、讯问、调取、留置、搜查、扣押等9种监察调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被调查人违法重要证据。同时,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严格审核把关,对犯罪事实进行细致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此外,强化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议案件衔接工作,对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建议,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案件顺利移送。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三、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综上所述,留置是监察机构的强制措施,针对是受贿等职务犯罪分子,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为为了防止当事人逃跑或者串供伪造证据,留置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这个期间案件调查清楚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样,留置措施解除,变为刑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