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类型的案件,包括告诉才进行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来证明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等这一类案件都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自诉类型的案件,需要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进行起诉的案件。
一、刑诉自诉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自诉案件的规定是: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根据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提起自诉的主体有:
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到损害的人。因此,被害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控诉的案件,当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应是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若不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则被害人不能成为自诉的主体。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起诉。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即案件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
(四)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诉讼请求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目的所在,因此,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在自诉书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外,还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若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无法认定被告人的罪责,也就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五)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时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适用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公诉与自诉的时效是同一的。
以上几个是提起自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自诉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若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也是属于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而自诉类型的案件,需要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才会进行受理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自诉类型的案件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