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关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一、刑事案件中警察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警察传唤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传唤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
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2、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而传唤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三、传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3、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警察并没有权利随便对公民进行传唤,被传唤说明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工作人员必须要出具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在口头传唤的时候也要出示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