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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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警察抓人要靠证据,除了在案件中找到的人证物证,司法鉴定也是一样非常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是由专业人士对某些相关问题提出的鉴定。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法律对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做了相关规定。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说一下。
一、什么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范围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
(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入册的鉴定人的必备条件:
(1)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
(2)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
第二十条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应依据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督办人主持下进行协商,一般应在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范围内选定;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机构不在鉴定人名册内,应从其选定,但须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如该机构的鉴定资格、资质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选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放弃协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指定。指定时一般应首先从本级名册中选取,无合适的,再从上一级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确须从省内其他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中选定的,应经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非本级鉴定人名册的,应由建立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选定,并出具《选定推荐书》。
选定省外鉴定人名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 刑事案件;
(2)涉及国家机密的;
(3)拍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接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某一日期(不迟于10天)在指定地点协商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后,应在《对外委托协商确认书》中签名,并表明对双方协商确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或放弃协商以及不适用协商的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择,可采用按登记顺序、电脑排位、摇号等方法确定。
刑事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拍卖由司法鉴定机构以摇号的形式,在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拍卖机构中选取,摇号时须本院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并在摇号结果表上签名。
遇有重大案件的鉴定,鉴定督办人可以报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确定后,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对外委托指定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未纳入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选定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但须书面向上级司法鉴定机构报告。
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非常严格的,不是一般的机构和人都可以胜任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也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想更多的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读法莱芜律师,让他们来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