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不会开庭审理,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只要确定无异议的就可以实施死刑;如果最高法院不同意死刑的,一般是可以重新提审或者是发回审判的。
一、一般死刑复核开庭审理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不会开庭审理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三、什么时候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般比较特殊的程序,一般只要在复核时不会直接开庭处理,而是由法院安排审判员进行审查,只有复核成功才能实施死刑,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情况来处理,必须要确定所给予的每一判决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