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各地区需参照执行。
食品安全问题是政府民生工作的重点之一。食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作为政府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需要企业着重的学习和关注的。企业了解政府的工作流程及规范,可以避免在工作中的摩擦,更好的保障民众的食品及药品的安全。具体跟小编一起学习。
一、食品行政处罚文书出台
2014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稽〔2014〕64号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该《规范》分总则、文书类型、制作要求、文书管理、附则4章5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29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予以废止。
为落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食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制度,加强对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条 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也可供日常检查使用。
是执法有章可循,更好的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让民众迟到放心的食品,也有助于政府菜篮子工程的不断发展。如果我们不把控食品安全,不需要一百年,中国人的寿命及健康将导致自身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