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处罚有时间限定吗?

政治法律2023-05-30 15:48:48

请问行政处罚有时间限定吗?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很多朋友都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受到行政处罚以后,可能公安机关长时间不去执行,但是在这个期间有的受到处罚的人心里肯定会打鼓,那么很多人都会问,行政处罚有时间限定吗?会不会不罚了?下面读法的小编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一、 《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 ”的规 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 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 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 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 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 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 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 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 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

(3)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 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 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 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三)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 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五 日” 、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四)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 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2)说明:《行政复议 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 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 9月 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 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的规定, 若按 工作日计算, 因 “十一” 国庆长假 10月 1日至 10月 7日是节假日, 当事人可以在 9月 30(若 “三日内”期限包含 9月 30日当日) 、 10月 8日、 10月 9日,最迟在 10月 9日提出听证申 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 9月 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 10月 8日、 9日、 10日,最 迟在 10月 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 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的规定, 则当事人可以在 9月 30日 (期限 包含当日的情况下) 、 10月 1日(10月 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 、 10月 8日提出听证申请, 最后期限为 10月 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 9月 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 10月 1日、 10月 2日(10月 1日、 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 、 10月 8日提出听证申请。同时,若三 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还有一个问题:当事 人是否可以在 10月 1日至 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 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 应该可以。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 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 明确规定的除外。

3、 关于期间 (期限) 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 没有明确规定期间 (期 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 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 ***之后” ,一般不包 括当日,如果是规定“ ***之日起” ,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 (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 , 增加行政成本;

2、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 在不违 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时间上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如果您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为告知您,那么您就可以到申诉机关进行申诉,可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如果还是不明白,建议您请一个我们的律师,可以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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