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程序;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第五章 附 则。
我们大家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国的领土,分为海陆空三部分,我国海域辽阔,国家特此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海上和平。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海盗逐渐猖狂,我国一切都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原则,保护国家与人民,下面,我们看一下,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得以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海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情况;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处罚海事违法行为,又要教育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四)程序正当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不能片面考虑某一因素进行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
第六条 海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从轻处罚是指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作出的较轻处罚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有海事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海事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
(二)能够主动中止海事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自身海事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经海事执法人员指出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发生水上交通或者污染责任事故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采取应急行动,有效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主动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自身违章证据的;
(七)检举其他当事人的海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从广义上讲,是指海上事务,即包括一切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或者军事行为的人。狭义上指渔民从事的船舶职业事务。不管怎样,在海域与陆地都平等对待,都应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同时如果从事海上业务,更要以国家安全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