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诉申请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诉人不服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事实与理由: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此致,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日期。
面对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条例,公民在遵循这些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对一些判决的不理解的时候,这个时候公民就需要寻找解决这些不理解的方法,有些会选择询问律师,有些会选择申诉,而以下文章就餐饮环保行政处罚申诉要怎么写展开以下描述。
申诉人(一审原告):王××,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市中鼎花园对面,联系电话:136756344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市公安局,住所地××省××市宁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xx256-1,;法定代表人:汪××,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市人民法院(2xx3)宁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
一审行政诉讼中,被申诉人不能提供××市政公司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证之证据。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三证”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申诉人就擅自将××市政公司当做“受害人”,而将申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诉人“行政执法”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一)、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被申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2xx3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珣签名并由××市公安局××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但卷宗封面下方记载:受案和结案时间均是2xx3年3月5日内容;“本案共1卷第1卷26页”。再看卷内27~30页页码,均有明显涂改痕迹,显然有人分别将23、24、25、26页码改成27、28、29、30页码。据此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存在如此问题:①、行政程序结束后立卷材料还只有26页,但向法院提交时却为30页材料;②、卷宗“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前,认为被插入了4张书面材料。除了2xx3年4月18日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外,不知道还有哪3张书面材料被认为插入;③、方珣签名证实,其从本案行政程序卷宗中复印30页材料是在2xx3年4月16日,那么2天以后才形成、即××××街道办事处于2xx3年4月18日才出具的《证明》,难道能够提前、并且会自动地“跑进”本案行政程序卷宗?
通过上述分析、结论:被申诉人一审提交的、以证明其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显然不全是在2xx3年3月5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其中多份被人为地篡改、补充或者伪造过。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申诉人当然不服。
(二)、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①、××市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本身记载有效期限为自20xx年11月16日至2xx2年11月15日,本案发生在2xx3年3月2日至5日期间失效。因此施工人案发时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
②、《受案登记表》(宁公[西]行受字[2xx3]第199号)。从报案人栏记录可知报案人是朱××。但根据明××、丘××笔录证实,报案人并不是朱××;并且也没有见到对朱××的笔录。所以受案登记表不真实。
③、明××、邱××询问笔录。该两位被询问人,自称是××市市政公司的职工,而市政公司是本案所谓“受害人”,因此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询问笔录第二页,除极少数文字改动外,90%以上询问与回答文字完全一致;询问人与记录人均为一人签名,且明显不是他本人签名,此疑点可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签名进行比对可证。故该两笔录失真。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收集,不合法。该几份材料,均是一个名叫“朱××”的人经手复印,“朱××”认为“与原件一致”。根据法律及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章规定,前述几份书证收集违法。
⑤、收集2xx3年4月18日××××办事处的《证明》违法。尽管一审诉讼中被申诉人不提交,但是在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中,申诉人及复议机关均有该证据,是被申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之一。
⑥、“户籍证明”、“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卷宗中均装订在被涂改过页码的材料之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可能。
(三)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本案被申诉人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材料可知:①被申诉人非法限制申诉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笔录是办案人员事先打印好的
综上所述,从餐饮环保行政处罚申诉的要求可看出我国还是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约束申诉这一行为,如果你对判决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根据这些申诉填写的模板进行申诉,如果你的申诉是有条有理,并且申诉书写的没有错误,是可以提交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