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是:鉴于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应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在民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虽然行政法律规范并不像民事法律那般经常被使用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根据司法实际的数据显示,不少民事主体是谁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此时,若他人提供笔录作为证据,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呢?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当作全面分析,作出决定;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理由可归纳为:⑴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⑵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因而听证会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⑶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因此,以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据;
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是:鉴于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应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
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二、行政处罚中哪些是主要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因此,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笔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很多行政处罚之所以被法院撤销,就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但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哪些是主要证据,怎样算主要证据不足比较模糊,在此抛砖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讨。
主要证据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起码对以下三方面的事实都能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认定往往有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有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关定性和处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不足,则不能依此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证据是证实有效,并且没有损害其他的主体的行为的,就具有司法效力,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也不例外。但是笔录只能作为其中一种证据,并不能确定他人就实施了违法行为,对于行政单位来说,还需要掌握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