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在法律上认为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原则上已经被处罚过的盗窃,之后再次犯案,是应该累计进行政处罚中的盗窃次数的。不过情况不一,所以也会又不一样的对待。
年关将至,违法分子也会越来越猖獗,尤其是偷盗行为的发生,让人防不胜防,无论是公车还是家里,甚至于大街上都会有盗窃,为了阻止此类现象发生,偷盗被抓则记一次行政处罚,那么如果违法分子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了,还要再开具另外一个行政处罚呢还是在原有的处罚的基础上累计偷盗次数呢?
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是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
综上所述,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当有选择地计入盗窃次数。前两次盗窃行为中只要有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就应当计入“3次以内”;对于第三次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应当计入“3次以内”。
所以在法律上认为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原则上已经被处罚过的盗窃,之后再次犯案,是应该累计进行政处罚中的盗窃次数的。不过情况不一,所以也会又不一样的对待,如果您碰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先咨询律师。但是也希望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偷盗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严于律己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