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540条,当中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债权人的债权,而且所需要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
一、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依据我《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将财产转移的,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使用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表现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在执行过程当中存在着转移财产等相关情况的,是可以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当时的所涉及到的一些财产转移这方面的问题的话,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