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面临着执行困难或者是有其他的突发的情况导致了当事人出现了行动不便的行为都是可以申请终止的。如果是执行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能会给社会以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失也有可能会终止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三)、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其他行政行为中中止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决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中“中止”规定的情形
(一)、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正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被终止,那么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困难,无法再次将行政许可申请的这个过程履行下去。或者是如果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审批通过之后,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情况都是有可能会被中止的,但是中止之后也是可以等情况消除之后再次继续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