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氧沙林的给药说明
1.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其它光敏性药物。
2.为减少胃肠道刺激,应与食物或牛奶一起服用。
3.口服可能在6-8周起效,不应随意增加药物剂量或UVA照射时间。
4.PUVA治疗前24小时和治疗后12-48小时,需保护皮肤切勿晒阳光。外出需穿戴长袖衬衫、长裤、阔边帽、手套和用保护系数15的遮光物涂在暴露部位,并佩戴墨镜来滤除紫外线,以防白内障的发生。
5.由于外用比口服更易引起光敏感反应,故局部外用仅适于在小于10cm2的范围,且照射UVA后要将所涂药物擦掉,并根据患者的皮肤类型及耐受性适当调节照射时间。若用作增加皮肤对日光的耐受性,治疗应限制在14日内。
6.治疗中不应将本药软胶囊与硬胶囊互换,因前者具有较大生物有效性,且较早发生光敏反应。
7.本药剂量根据体重计算,如体重改变显著,可调整UVA照射时间。
8.若用药过量,应考虑尽快催吐,并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因对PUVA的红斑反应峰通常发生在口服本药48小时后,如在24小时内就出现显著红斑,提示可能出现严重晒伤,应根据发生的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