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巯丙醇的给药说明
1.本药用于治疗慢性汞中毒效果差。
2.本药为竞争性解毒剂,须及早(最好在接触金属后1-2小时内给药,4小时内有用,超过6小时再给本药,作用减弱。因此本药对急性金属中毒有效,而对慢性中毒虽能增加尿中金属排泄量,但已被金属抑制带有巯基细胞酶的活力已不能恢复,临床症状常无明显好转)并足量(应在血浆中保持本药与金属2:1的优势)使用。由于形成的络合物可有一部分有逐渐离解出二巯丙醇并很快被氧化,游离的金属仍能引起中毒现象,因此必须反复给予足够量,使游离的金属再度与二巯丙醇相结合,直至排出为止。
3.接受本药的患者不能给予含铁制剂,在使用最后一剂后24小时或更长时间再恢复使用。
4.本药与金属结合的复合物,在酸性条件下容易离解,故应碱化尿液,保护肾脏。
5.本药二次给药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6.本药过量可损害毛细血管,严重时可发生血压下降,因此,应避免本药过高浓度所致的毒性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