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症状性、非持续性室性和室上性心律失常不主张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2)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曾经猝死复苏、室上性心动过速伴快速心室率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应给予治疗,治疗原则与非心力衰竭者相同。
(3)Ⅰ类抗心律失常药不宜用于心力衰竭患者,除非是短期应用于难治性、致死性心律失常。
(4)Ⅲ类抗心律失常药胺碘酮可抑制心律失常且不增加心力衰竭患者的死亡危险性,故优于Ⅰ类或其他Ⅲ类药物,推荐应用于心力衰竭合并心律失常的患者治疗。
(5)胺碘酮对预防心力衰竭猝死或延长生存尚无确切有效的证据,且有一定的毒性,因而不推荐预防性应用,特别是已在应用ACE抑制剂和受体阻滞剂的患者。
(6)任何心力衰竭并心律失常患者,均应注重寻找和去除各种可能引起心律失常的原因。如心力衰竭未控制,心肌缺血,低钾、低镁血症,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特别是各种正性肌力药和血管扩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