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障碍在躯体疾病之后发生,而且,精神症状与躯体症状呈平行关系,也就是说精神症状的轻重随原发躯体疾病的变化而变化。
(2)精神症状的出现一般呈急性或亚急性发作形式。在急性期常常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恢复期可能残留人格障碍或智力缺陷。在整个疾病过程中可以出现多种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言语杂乱无章等思维障碍;兴奋、躁动、木僵等行为问题以及抑郁、焦虑、紧张、恐惧等情绪问题。
(3)精神症状不具有特异性,但是,与功能性精神障碍相比,这种精神症状的表现却往往呈片断性、不恒定性、反复性的特点,如,各种症状时轻时重、反复变化,意识障碍的程度常常有波动,情绪变化极大,幻觉妄想也呈片断性出现等。
(4)除了严重的躯体疾病导致长期昏迷,可能遗留人格或智力障碍以外,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常常是可逆的,一般不残留精神障碍。
(5)原发疾病得到有效治疗后,精神症状也随之好转,或者在治疗原发疾病的同时,只需使用小剂量精神药物,精神症状便可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