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骨折端各种移位,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指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者称解剖复位。
临床上有时虽尽了最大努力,仍末使骨折达到解剖复位,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
骨折复位的一般标准是达到功能复位,即:
(1)骨折部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的轻度成角移位,日后可行塑形矫正。与关节活动方向垂直的成角移位,不能自行塑形,必须于复位时完全矫正。
(2)骨干骨折侧方移位经整复后,应对位达1/3左右,干骺端骨折侧方移位整复后,应对位达3/4左右。
(3)成人上肢骨折缩短移位较多时,对肢体功能影响不大,下肢骨折缩短移位则不允许超过2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