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历史地理2023-02-03 19:09:24百科

一条鞭法

中国明代后期推行的一种赋税改革制度。简称“条编法”,还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称。其法将一年内应收的粮税、差役代金以及各种经常性的摊派与土贡等合并一起,实行“计亩征银”。特点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手续;改实物税为货币税。

明代中叶以后,赋役制度紊乱繁苛,农民被迫起义反抗,各地官府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武宗正德元年(1506)起,先后在一些地区试行赋役改革。一条鞭法一词,始见于《明世宗实录》嘉靖十年(1531)三月己酉条内。以后各地方大吏庞尚鹏、海瑞等在苏、浙实施,周如斗、刘光济等推行于赣。此外,粤、闽、湖、广等地也先后试行。神宗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土地清丈基本完成后,将一条鞭法推行于全国各地。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1)赋役合征,将原来按田征课的赋税和按丁派差的徭役合并征收。即以州县为单位,通计田赋、土贡、杂税等收入以及里甲、均徭等差役,合并为一条,统征银两。

(2)按亩摊役,将原来各里甲按户轮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总括一县公费及各役工食的数额(力差改为计银)摊于一县田亩,即所谓“量地计丁”(指徭银),田多者役亦多征,田少者役亦少征。

(3)实行州县统筹,使原来因州县内各里财赋、人丁不均造成徭役负担悬殊的现象得以克服;并将过去催征及解送钱粮由里甲承担,其他徭役由里甲轮派,改为州县雇入充役,减轻了里甲的负担。

(4)实行“计亩征银”,除漕粮和部分物料仍继续征收实物外,各种赋役征课一律折合银两缴纳。

明代推行的一条鞭法,通过赋役合一,消除了沿袭二千余年的中国古代劳役制度;通过计亩征银,实现了中国从长期以来的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在中国赋税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在万历十年至十五年期间,一度使“太仓积粟得到充实,足支九年”。但是,它并不能改变当时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所以,十余年后,官吏又多有增加额外的课派和私征,有称之为小条鞭,使简化整饬了的税制又逐渐苛繁紊乱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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