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nrong tizhi
[外文]:financial system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组织、管理制度。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职能划分、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目标等。
特点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各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制度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因此其金融体制也存在某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1)以银行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
(2)以中央银行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个别国家以相应的政府机构行使中央银行部分职能);
(3)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
(4)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金融活动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并以本国国民经济宏观效益作为管理和调控的基本目标。
金融机构
各国金融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及其业务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别,以及历史的原因而异。
银行设置方式(1)单一银行制和分支行制。前者指一家银行的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美国的某些州;后者指一家银行除总行以外,可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共同经营业务的银行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多取这种形式。
(2)按经济需要择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设置分支机构,在同等建制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同一等级的分支机构。前者一般为商业银行所采用,后者一般为政府直接组织管理经营的中央银行和国家专业银行所采用。
(3)有的国家把金融机构划分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两类,如美国将银行划分为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而多数国家则由统一的机构办理注册和管理。
银行组成结构在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情况下,各国银行组成结构各异,主要有:
(1)以私营金融业为主体或以公有制金融业(包括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
(2)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或以专业银行为主体。
(3)外国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不同的比重。
隶属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如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国务院;有的则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如民间股份占45%的日本银行归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财政部)管理。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不隶属于政府,而直接对社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等。这类中央银行也与政府紧密配合,但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方面,有的对各种金融机构具有领导、管理和监督权,如中国;有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权名义上属于政府其他机构,而实质上中央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如法国、日本。美国的中央银行比较特殊,是一个有多种管理和调控机构组成的体系,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分属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各有关机构,对州银行的管理则属于州政府。
职能划分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挥作用,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只有个别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兼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具有综合性经营的特点,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大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属于全能性机构。专业银行一般在经营对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点,主要按政府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点扶植。专业银行有的属于政策性银行。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一般都按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各金融机构的职能划分,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机构实行某种组合和一定方式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定格局。
金融市场
各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可分为无金融市场、不完全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等四个发展阶段。范围一般包括:
(1)货币市场或短期资金市场;
(2)资本市场或长期资金市场;
(3)证券市场;
(4)外汇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差别主要在于是否允许非居民自由参加本国的金融市场。尽管市场范围大体上相同,但有的国际金融市场还兼营欧洲(亚洲)货币市场和欧洲(亚洲)债券市场业务。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运营模式主要有:
(1)英国模式。由指定的贴现公司参加政府债券(所谓“金边债券”)的拍卖,然后它们与商业银行进行政府债券、银行证券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贴现公司还享有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便利条件。
(2)美国模式。市场上证券商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经纪人则在证券商之间做交易媒介。证券商既代理顾客又为自己买卖金融工具,而经纪人不参加交易,只是为双方联系,收取佣金。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库券,干预市场。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前者主要有国库券、银行同业拆放、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证、商业票据、本票、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支票等。后者主要有:政府债券、国营企业债券、抵押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资本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等。
证券市场管理模式主要有:
(1)美国模式。其特征是有一个综合的资本市场法,其中包括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管理法则。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经纪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员都要受这一法律的监督。依法成立的证券委员会负责法律的日常实施,以及继续制订更详细的规则和条例。
(2)英国模式。不建立专门的综合的证券法体系。各种规定都混杂在其他一般的法规中制定,如公司法、合并和接管规则等。这一模式的优点是非正式性和灵活性,缺点是缺乏规章的效力,因而不能严格约束那些触犯有关法律的人。
(3)一种新模式。70年代后期在一些国家形成,是一种兼有证券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职能的组织。在其他方面与美国模式相同,尤其是以综合资本市场法形成基本的管理体系。
外汇市场交易范围(1)外汇指定银行与顾客之间,这种交易一般是汇总其客户及其自身的外汇供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2)同一市场各银行之间;
(3)不同市场各银行之间;
(4)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
(5)各国中央银行之间。
外汇市场交易方式由于各自的传统或习惯,各国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
(1)大陆式。欧洲大陆各国一般有正式市场和具体的交易场所,并且同一般商品交易一样,参与者于一定时间集合于一定地点买卖外汇。
(2)英美式。采取非正式外汇交易场所,参与者利用电话、电报或电传等进行交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间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外汇交易日益增多。所谓正式市场已显得功能有限,只能做部分当地现货交易。由于现代化电信工具的发展,电话、电报、电传线路已形成全球性网络,世界各地区外汇市场能够按照世界时区的差异,相互衔接,出现了全球性、24小时不间断的连续外汇交易。
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制的特点是综合形成的,各国金融体制均有其特点,很少有完全相同的。但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大致属于相同的某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