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