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约束的力度与有效性
理论上讲,股权约束对经营者是一种较为直接的威胁较大的约束方式,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者选聘等权力都掌握在股东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可发挥对经理人员的监控作用。但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股权约束又是一种弹性较大的约束方式。尽管股东对公司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公司并无分派股息的法定义务,因而股权约束在财务上对公司经营者造成的压力并不大。其力度及有效性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公司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股权越集中,形成控股大股东,约束力度就越强。这是因为大股东持股较多,丧失了因股票分散而降低风险及流动性强的好处,所以需要从加强监管和控制中补偿。相反,股权越分散,则由于中小股东普遍的搭便车心理而使股权约束力相应弱化。
2.有关信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布的对称程度。对称的信息分布不仅有利于股东事中或事后对经营者进行动态地评价、监督和控制,而且有利于提高事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合约的完备程度。但现代公司由于两权分离,所有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方,从而削弱了股权约束的成效。
3.股东的性质。个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股东是股权实置的原生股东,国有股东是股权虚置的派生股东,法人股东则是引起复杂股权效应的派生股东。不同的股东对收益性、支配性、投资性的选择顺序和追求程度不同,因而股权约束的力度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