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一)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公司主动披露的义务
当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责任。从规制体系来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三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最后一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上规定赋予了公司应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股东呈递或公开公司的经营信息和相关的财务信息的义务。公司该义务的履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须股东事先请求。同时公司在履行该积极作为义务时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全面的原则,不得有遗漏与隐瞒。
(二)通过《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赋予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依该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知情权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公司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规定了股东请求遭拒后的司法救济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期间,应当使用侵权案件的诉讼期间即为两年。而股东行使查询账簿不能时提起诉讼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其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其向公司说明了查阅正当目的;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后的15天给予拒绝或在提出请求后15内未予回复。